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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女委员提案 家庭破裂可向“小三”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12日09:39  新浪女性论坛

  家庭破裂可向“小三”索赔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

  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给出了她肯定的回答。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对未婚同居和第三者“小三”等老百姓关注的社会现象提出了立法建议。

  男女同居不应全盘否定

  “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不太适宜”,对于男女同居这一社会现象,马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她看来,同居可分为配偶间同居(婚姻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而后者又可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破坏婚姻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非婚同居)。

  马兰认为,现行婚姻法对配偶间同居和非配偶间同居进行了明确区分,但对后者未有做进一步的切割,而是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全盘否定,这是不太适宜的。

  马兰认同有配偶的人还与“小三”同居这种破坏婚姻的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她认为还应看到非婚同居与破坏婚姻的同居不同,非婚同居对法定婚姻关系的破坏和冲击较小,法律对这种同居关系固然不宜予以肯定,但从保护公民,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这种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

  “小三”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现实生活上来说,当前非婚同居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的,社会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但因其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

  为此,她建议修改婚姻法相关规定,规定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确定归属;无协议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则确定。而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诉讼程序解除;解除同居关系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双方不愿意解除同居关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对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赔,马兰持鲜明的肯定态度。她表示,第三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问题。显然,第三者既然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也同样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或犯罪行为,理应共同承担责任。

  为此,马兰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离婚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具备相关情节的,过错方有权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马兰博士简介:

  马兰 博士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医学神经生物学教授 ,1995年回国后,她曾先后主持国家、市等重点研究项目九个。在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40篇。在开展精神药物的耐受和成瘾机制的研究中,她带领课题组,在蛋白激酶对阿片受体信号转导的调控以及在阿片类物质耐受成瘾中的作用方面取得了国际领先的成果,为开发防治药物依赖的药物奠定了基础。她主持的科研项目1998年获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2001年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002年获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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